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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5.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6.收养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2.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1.收缴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因故无法收缴收养登记证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
  (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8/T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应当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四)收养登记文件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回乡证、旅行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和收养登记证为原件的复印件外,其余均为原件。
  第七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均以卷为单位整理编号,一案一卷。
  (二)每卷收养登记文件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1.文件目录;
  2.收养登记申请书;
  3.询问笔录;
  4.收养登记审批表;
  5.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6.收养人证明材料;
  7.被收养人证明材料;
  8.送养人证明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第八条 收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类目设置为: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收养登记性质来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性质分为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和撤销收养登记类。
  第九条 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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