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出自良好生态环境、安全无害产品的质量标志。
第三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类产品、除符合一般食品的营养和卫生标准外,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的主要原料产地经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测部门审定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标准;
(二)原料作物的生产操作规程符合“绿色食品”的无公害控制标准;
(三)加工产品的生产及包装、储运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最终产品由农业部指定的食品监测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合格;
(四)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璜、标签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附件一)内的所有产品(即按国家
商标法划分的第29、30、31、32、和33类产品中的绝大部分产品)。申请“绿色食品”标志者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 “绿色食品”标志由农业部统一颁发与管理,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标志编号如下:
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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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代号 商品类别 标志序号
第二章 标志的申请与颁发
第六条 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均可以申请“绿色食品”标志。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生产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垦主管部门(含七省区南亚热带作物主管部门,下同)提出申请,由上述主管部门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向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报送申请书;
(三)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指定的环保监测部门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申请”将委托农业部指定的食品监测部门通知申请单位送样品检测。
第八条 对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种,应分别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时应填报《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书》(附件二)一式三份,同时附报以下材料:
(一)当地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主要原料产地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附件三)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当年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产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四)生产单位填报的《生产过程控制“公害”情况表》(附件四)
第十条 农业部指定的食品监测部门受托后依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留监测部门,一份通知企业、两份报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