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测部门和食品监测部门,可按规定向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收取检测费;“绿色食品”证书管理部门,可向获得证书的单位收取必要的手续费。
第二十条 “绿色食品”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假冒、伪造“绿色食品”标志行为,标志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及与其相关的申请、检测、审批等方面的表格、文件由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申报材料字迹须清晰、整洁,涉及的科技术语应规范化,计量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书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绿色仪器标志申请书(略)
附件三: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报告(略)
附件一:
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
说明
《绿色食品》标志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经注册的《绿色食品》包括五类近1000种食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分类法划分),凡在此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
(1)产品的主要原料产地经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测部门审定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标准;
(2)原料作物的生产操作规程符合“绿色食品”的无公害控制标准;
(3)加工产品的生产及包装,储运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最终产品由农业部指定的食品监测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合格。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番,果冻,果酱,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凉拌菜用的沙司,罐头食品。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肉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园艺食品。
尤其包括:
软体动物和甲壳动物类食品(活的或不是活的);
含奶饮料或奶。
尤其不包括:
活的动物(第三十一类);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
婴儿食品(第五类);
医用营养品(第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