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数额如下:
(一)对有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罚款一百至五千元;
(二)对有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三)对有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第(七)项行为的,罚款一千至五万元。
第五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发生的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所列的侵权行为。
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
著作权法第
四十六条所列侵权行为中的下列行为: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二)涉外侵权行为;
(三)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
第五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可以责令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条例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