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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铝及铝基合金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代替)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铝及铝基合金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1991年6月10日发布)


  根据我国情况,现决定对铝及铝基合金由禁止出口商品改为限制出口商品,并对铝及铝基合金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铝及铝基合金的商品编码为7601。
  铝及铝基合金出口的申报程序为: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在每年年初将拟出口数量报对外经济贸易部,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汇总后报国家计委确定全年出口量,对外经济贸易部按总量作出出口安排,并抄国家计委备案。发证机关凭对外经济贸易部批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年度安排数量之外出口,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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