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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一九九一年版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失效]

  (四)将原第31项“9.出口风险基金弥补(171.23)”改为第30项“8.风险和后备基金弥补”,填列企业按规定以出口风险基金和后备基金对亏损的弥补之数。
  (五)增设第31项“四、减亏(增盈)资金(171.24)”和第32项“五、超亏(减盈)资金(171.25)”。本表第1项“利润(亏损)总额”减(加)企业支出数、加(减)企业收入数之后,如为正数,即填入“四、减亏(增盈)资金”;如为负数,即填入“五、超亏(减盈)资金”,并用“-”号反映。填列这两个项目时,如为中央企业,不包括承包地方出口任务部分的超亏或减亏数;如为地方企业,不包括承包中央出口任务部分的超亏或减亏数。
  (六)为了按照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全部的超亏(减盈)或减亏(增盈)情况,增设第33项“六、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超亏(171.26)”、第34项“七、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超亏(171.26)”、第35项“八、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减亏(171.27)”、第36项“九、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减亏(171.27)”。
  地方外贸、工贸企业对承包中央任务的超亏(减盈)资金部分,在向地方主管部门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3项“六、加转入中央商品超亏”(删除表格中有关项的多余字,下同),在向外贸、工贸总公司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3项“六、减转出中央商品超亏”;对承包中央任务的减亏(增盈)资金部分,在向地方主管部门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5项“八、加转入中央商品减亏”,在向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5项“八、减转出中央商品减亏。”
  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对承包地方任务的超亏(减盈)资金部分,在向地方主管部门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4项“七、减转出地方商品超亏”,在向外贸、工贸总公司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4项“七、加转入地方商品超亏”;对承包地方任务的减亏(增盈)资金部分,在向地方主管部门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6项“九、减转出地方商品减亏”;在向中央外贸、工贸总公司填报本表时,列入第36项“九、加转入地方商品减亏”。
  中央及地方外贸、工贸企业承包地方及中央任务的减亏(增盈)或超亏(减盈)资金部分在按上述规定填报本表时,对转入中央(或地方)商品超亏金额用“-”号反映,转入中央(或地方)商品减亏金额用“+”号反映,转出中央(或地方)商品超亏金额用“+”号反映,转出中央(或地方)商品减亏金额用“-”号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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