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本表第31项“四、减亏(增盈)资金(171.24)”或第32项“五、超亏(减盈)资金(171.25)”、用第33项“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超亏”、第35项“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减亏”,或第34项“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超亏”、第36项“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减亏”调整后,即为第37项的“十、企业自负盈亏额”。如为正数,同时填入第38项“1.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如为负数,填入第39项“2.超亏(减盈)自补资金”。
(七)不论是否承包,利润企业以各种形式上缴的利润都列入第18项“10.上缴利润(171.11)”;上级单位以各种形式弥补的亏损都列入第27项“5.亏损弥补(171.20)”反映。
(八)取消本表附列资料第1项“出口收汇定额补贴(171.15)”。
(九)将本表附列资料原第2项“出口奖励金定额补贴(171.16)”改为“国拨出口奖励收入(171.16)”。
(十)在本表附列资料中增设“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332.4)”,填列外贸出口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后人民币补偿资金的拨补情况。
(十一)按照企业自负盈亏的原则,为了全面反映各个独立核算企业的最终财务成果,企业汇总单位在汇总填列本表时,所有项目应分别汇总,分项反映,“减亏(增盈)资金”与“超亏(减盈)资金”、“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超亏”、“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超亏”、“减(加)转出(入)中央商品减亏”、“减(加)转出(入)地方商品减亏”、“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与“超亏(减盈)自补资金”,均不得互相轧抵。
行政汇总单位汇总原则不变。
七、将原“利润留成和外贸出口奖励金计算表”(贸会08表附表二),改为“利润留成、减亏(增盈)资金分配和外贸出口奖励金计算表”。
本表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利润留成计算”、“减亏(增盈)资金分配”、“外贸出口奖励金计算”和“附列资料”。
(一)“利润留成计算”部分,由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填列。本表第1项“一、本年实现利润”应为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单报的“利润(亏损)表”(贸会08表附表三)中“利润(亏损)总额”减去本表“附列资料”中的“利润留成企业财务检查被查收入”之后的余额。本表第5项“三、利润留成合计”数应与“利润分配表”(贸会08表)的第5项“(1)全额利润留成”数相等。
(二)“减亏(增盈)资金分配”部分,由实行承包上级下达的盈亏指标任务的企业按减亏(增盈)资金分配办法计算填列。本表第15项“减亏(增盈)留用资金合计”数应与“利润分配表”(贸会08表)的第36项“1.减亏(增盈)留用资金”数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