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现有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使其不断更新知识。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服务,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六条 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在开展技术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各种有偿技术服务和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扩大经费来源,增加资金积累,增强技术服务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七条 水产技术及其开发产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技术交易双方可根据技术难易程度,应用后的社会经济效益、使用期限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议定,支付方式由双当商定。
第二十八的 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采取技术与物资相结合,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时,应以经营水产良种、苗种、饲料、肥料、鱼药以及有关的渔需物资与机具设备等为主,并代理科研成果转让和组织开发的相关产品的销售。建立经营机构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水产技术开发和推广的收入,在扣除成本后,即可按规定提取酬金。但从水产研究开发周期长、社会效益大而本单位直接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出发,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提取酬金的比例。按规定提取的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但个人所得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十条 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对开展有偿服务、经营渔需物资、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所得的纯收入,大部分要用于发展技术推广事业,少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具体分配办法,由各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积极帮助解决资金、物资、场地等问题。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技术推广机构的收入,不要削减正常核拨的各项经营。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水产技术推广是科学技术的组成部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申报各种有关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设立水产技术推广奖,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具体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