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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
 (1991年7月20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劳动部发布)

 一、为推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多渠道筹措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下同)、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1990及以前学年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规定。
 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应根据下列原则制定:
  1.高于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其中: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普通高等院校的学杂费;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要低于同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费。
  2.培养费用较高或报考人数较多的热门专业(工种),其学费标准可适当高一些。
  3.工作条件艰苦或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如为农牧业服务的专业等,可以免收或减收学费。
 四、各类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劳动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学需要,专业(工种)特点等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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