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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涉及与外单位协作的,经费拨款必须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备案,同时项目承担部门要向财务部门报送项目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已超过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未办理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的(未完成项目除外),其项目负责人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无故不办理验收备案和决算手续的,学校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有经费结余的,应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有经费结余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结余经费,国家没有规定的项目,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制定分配和使用办法。未经批准无故不进行结余资金结算的,结余资金将全部作为学校收益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七条 受项目委托单位委托代购的固定资产,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管理。交付时,必须以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为依据,在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或研制结束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管理及转让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上,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监督,确保各项经费支出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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