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审认为已具备重点实验室条件、不再需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由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联合批准其列入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序列。评审认为需要新增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联合批复立项。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立项批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防科工委批复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并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没有土建工程的建设项目(对环保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除外),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抄送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负责,会同总装备部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的,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其列入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序列,正式运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更名、变更研究方向必须报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审查、批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时,应将被推荐人履历表、工作表现及推荐意见一并报送国防科工委。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建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对重点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立项论证等进行审议,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科研年度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