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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不得兼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5人(联合实验室不超过2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加研究,鼓励重点实验室之外的课题组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定期对外发布成果信息,积极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要保证实验室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严格经费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依托单位应统筹安排重点实验室的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同时抄送总装备部。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专家库的作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年度被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八条 经评估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继续确认其资格。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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