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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山东省建设厅转呈威海市建委就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山东省建设厅转呈
威海市建委就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002年11月15日)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转呈“威海市建委紧急请示”的请示》(鲁建法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根据《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90),“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是指为了使城市道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或者提高技术状况,对城市道路本身进行的保养、维修和加固。因此,路面的清扫不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中的“定时”不是“随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只要按照规定的频率或者有关的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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