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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2003年3月14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是为了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综合性内部监督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进行检查、监督、鉴证、评价和服务。
  第四条 审计工作实行公司法人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审计部门对公司法人负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审计检查,并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公司内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一级审计制度。总公司设监察审计室,分支机构不再设置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配备兼职审计员或组织专项审计组。兼职审计员和专项审计组由公司总经理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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