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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其他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为执行国家外资产业政策,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登记管理实际需要,将上述企业或机构的登记管理权以个案或批量的方式授予具备条件的被授权局办理。住所在省会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授予省级被授权局办理。
  四、各被授权局的管辖范围以验收后下发的授权文件为准。驻在地址在省会城市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原则上授予被授权的省会城市工商局办理。
  五、《办法》规定的“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的登记管辖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产业政策执行需要确定。现阶段,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外资直接投资的企业均不得登记为内资企业。
  六、各被授权局应保持授权的相对集中,确保执行法律的统一性。除根据《办法》规定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外,被授权局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授权下级机关行使,也不得擅自委托辖区内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
  七、各被授权局应结合“经济户口”建设,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改革。在被授权局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经营资格监管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为确保日常监管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制度办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八、各被授权局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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