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
中央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国资法规[2003]123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要求,切实做好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工作,提高中央企业职工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中央企业普遍开展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做好普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前提,是企业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开展国际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是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是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公布实施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在新的形势下,中央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加深对
公司法、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规定、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和所出资企业的各项权利。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法自主经营,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近年来中央企业发生的大量法律纠纷案件看,其重要的原因,一是企业普法工作薄弱,致使一些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二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致使一些企业未能有效避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普法工作是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基础,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更好地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央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治企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