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适用宪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选举和任期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下一任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因为健康情况长期不能工作的时候,由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秘书长。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管理民族事务;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
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法令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