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林业部《会计证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1991年7月25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林业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也是林业部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进行管理和登记注册的依据。
第三条 会计证按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格式经林业部编号后颁发。林业部由财务司具体负责和管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林业部授权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中国林业机械公司、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颁发及管理所属单位的会计证。上述单位要将发给会计证的人员名单及简况造表报部财务司备案。
第四条 取得会计证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三)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五条 颁发会计证的范围和对象
(一)林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和主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部属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专职会计人员和主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改行、离职或担任行政领导,已不再从事本单位财务与会计工作的原财会人员,不发会计证;
(四)已离休的原财会人员,不再颁发会计证;如离退休的财会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需要有会计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开具证明,由原单位核查办理发给会计证。
第六条 对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并符合第四条(一)、(二)、(四)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直接颁发会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