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其会计证的颁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具有非财经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并符合第四条(一)、(二)、(四)项条件的,可发给会计证。
(二)具有高中专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经过半年以上财会专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经考核符合第四条(一)、(二)、(四)项条件的,可发给会计证。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未经过半年上财会专业培训的,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四条(一)、(二)、(四)项条件的,可发给会计证。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现职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两年以上,经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四条(一)、(二)、(四)项条件的,可发给会计证。
第八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由林业部统一部署,分级组织进行。林业部负责出试题,评试卷、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等工作。
林业部授权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中国林业机械公司、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根据部财务司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复习、组织考试及评试卷等工作。
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工业、预算、基本建设、施工财务会计)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
考试成绩四门均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考试。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一),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报林业部或本细则第三条指定的发证机关批准颁发。
第十条 凡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可以依法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对任用无会计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签卡片。
第十二条 从本细则颁发之日起,新增不具备取得会计条件的人员从事一般财会工作,必须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