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质监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审查发证单位应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半年后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则降级或撤销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企业质监机构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由原审查发证单位复审,合格者换发证书;不合格者,降级或撤消证书。到期不申请复审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获得三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优质产品评比、办理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分级、省厅级质量管理奖和省级先进企业等活动;获得二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二级企业、化学工业部质量管理奖和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获得一级质监机构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国家一级企业和国家质量管理奖等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审查发证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
  1、违反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和定升级评分表的有关要求;
  2、企业在一年内由于质监机构失职,发生多次退货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者;
  3、因质监机构负责人和质监人员工作失职(包括错检、漏检、误检等)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者;
  4、产品方向改变后,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质监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发证。
  1、违反定升级条件或因重大质量事故而撤销证书,经整改合格者;
  2、因产品方向改变,质监机构原设备、人员等不符合定升级条件的有关规定而撤销证书的,经努力已达到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质监机构定升级工作所需的必要费用,由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参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