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工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升级管理办法

  1、熟悉并认真贯彻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2、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3、熟悉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4、熟悉各检验室技术业务,能指导质监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熟悉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和本企业生产过程。
 第八条 检验室(组)负责人应由从事检验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技或高中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担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本室(组)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掌握检验业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2、熟悉本室(组)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故障,会维护保养;
  3、有相应的安全知识,能预防和紧急处理突然发生的安全事故;
  4、有一般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过程的知识,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室(组)检验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1、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省、区、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2、熟悉掌握所承检任务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有严格的科学态度;
  3、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对检验数据能分析,能出具正确的检验报告;
  4、能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会维护保养。
 第十条 工序、半成品和产品的外观、重量、包装、标志、贮存等检验及采样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达到:
  1、熟悉技术标准和工艺规定的有关要求;
  2、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有独立工作能力;
  3、凡从事半成品和工序检查、判定质量等级、出具质量证明书的检查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生产经验,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获得上级或本企业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第十一条 企业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质监部门意见,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增补人员,必须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通过考核,择优录取。新分配的检验人员、原检验人员变动岗位、新产品投产、新标准贯彻、检验方法改变等,均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未取得上岗操作证的人员不能在岗独立工作。经两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调离检验岗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