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按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受监工程的重点工序和重点部位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5、定期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6、在受监工程进行验收和申报优质工程时,负责签署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7、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监督站有以下权限
1、对化工建设项目取得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2、对不按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
3、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责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直至建议有关建设银行暂停拨付或冻结建设资金。
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监督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所有化工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由一个监督站监督。界区内(或称生产装置区内)项目,必须由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监督;界区外(或称生产装置区外)项目可由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监督,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商请委托地方质监部门或其它行业监督站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站的监督方式是对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工序、重点部位及交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站监督的内容
1、监督检查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承建、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人员配备及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工程建设项目有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
3、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三检一评”。
4、设备、材料、半成品、加工件等有无合格证、技术证件或复验报告以及各项技术数据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5、工程施工是否有纪录,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是否有手续,隐蔽工程是否经过签证。
6、除按规定对必检工程部位进行检查外,还要视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实量、实测的抽检。
7、监督检查由建设、承建、施工、设计单位四方参加的“三查四定”工作。
8、工程竣工后,施工(或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全部施工技术文件(包括施工记录、检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各种技术签证,设计变更、交工验收记录,竣工图等等),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送部(省)监督站核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七条 建设、设计、承建和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站的监督,并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保证充分的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