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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产品质量分等管理办法

轻工产品质量分等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3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分析和评价轻工产品的质量水平,促进轻工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有利于对轻工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以更好地指导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轻工业部发布的《全国轻工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可以进行质量分等的轻工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分等是指对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按照国内外标准与实物水平的情况划分出的等级。

第二章 质量分等原则

 第四条 产品质量的等级一般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分别用汉语拼音的大写字母A、B、C代表,即也可称为A等品、B等品、C等品。
  优等品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外同类产品近五年内的水平(特殊产品可以对比主要性能指标)。
  国际先进水平是指产品标准的综合水平达到国际先进的现行标准水平,即产品标准的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标准的领先水平。
  一等品的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际一般水平,且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一般水平。
  国际一般水平是指产品标准的综合水平达到国际一般的现行标准水平,即产品标准的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中等水平。
  合格品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标准,且实物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水平。
  标准综合水平是指对标准中规定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各项指标的综合评价。
  评定标准水平的对比对象是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也可以是相关的技术资料或实物标样等。
  评定标准水平时,不应将各国标准的高指标拼凑在一起,但要着重考虑与产品相关指标中的关键内容,若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一般水平的则不能认为具有相应的标准水平。
 第五条 具体制定产品质量的等级时,还需视产品的情况而定,不宜分为三个等级的,也可分为二个等级,但每个等级的质量标准与实物质量水平所对应的国际、国内水平应符合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属于我国独特生产的轻工产品,其质量标准与实物质量的水平,优等品应达到国际上公认的先进水平,一等品应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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