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可以进行质量分等的产品应在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的技术指标。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未进行分等的,可另行制定质量分等规定。分等规定中可以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条款。
第八条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根据需要可以先进行产品质量的分等。
第九条 制定产品质量分等规定是进行行业评比、国家优质产品、轻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的前提条件,凡可以进行分等并已列入轻工业部评优滚动计划的产品,必须先对产品进行质量分等后方可正式列入轻工优质产品评选的年度计划。
第三章 质量分等计划的下达与编审程序
第十条 产品质量分等的制、修订计划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编制下达。
第十一条 轻工各专业标准化中心与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共同做为行业产品质量分等的技术归口单位,根据轻工业部下达的质量分等计划由标准化中心会同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起草征求意见稿(或组织有关单位起草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完成征求意见稿后连同编制说明一起寄送有关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使用部门及检测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成审定稿,各专业标准化中心与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条件成熟后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审定会,对审定稿进行讨论、修改及审查,形成报批稿;再由标准化中心报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
上报材料包括:
(一)产品质量分等报批稿一式四份。
(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一式三份,编制说明应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情况、主要技术依据、技术指标、确定的原则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等。
(三)会议纪要及审查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分等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适用范围;
(二)产品分类及技术要求;
(三)试验方法;
(四)产品质量等级判定规则;
(五)附加说明,包括技术归口单位及主要负责起草单位。
第四章 质量分等的审批发布
第十三条 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对上报的质量分等报批稿经审核批准后,予以编号并正式发布实施。质量分等的编号包括代号、序号、年代号。如QFG×××--××,Q表示轻工,F表示分等,G表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