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 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一)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注:(一)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二)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三)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听力语言残疾标准
一、听力语言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一)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二)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三)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
二、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级
(一)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