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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镇液化石油气管理问题的答复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镇液化石油气管理问题的答复
(2003年10月23日)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液化石油气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建城[2003]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分类,城市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包括城市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工作。
  二、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时,各部门已经达成共识,“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从规划、建设、安全和行业发展等方面加强对城市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按照国家标准归口管理的原则,建设部已经于2000年批准颁发了国家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GJJ84—2000)。请你们按此标准对燃气加气站实施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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