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失效]

  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决算,要认真贯彻“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严格把好决算的各个环节和关口。要严格审查决算收支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做到应收应收,支出是否做到据实列支,要坚决剔除虚假支出或不合理开支。报表的编制必须做到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决算审核工作,仔细做好对报表数据的技术性审查,同时要针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各类财政收支进行严格的政策性审核,要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资金、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宜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2002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采取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2002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中央财政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2002年新增或政策有变化的具体结算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的结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财政部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2〕521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中央对地方的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计算确定。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以本地区200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按2001年1~9月份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率或1999~2000年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计算确定;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计算确定。地方上划的所得税收入大于中央下划的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给地方。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中央将对各地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考核。如果某省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核定数,中央财政将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具体返还和扣减数额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结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