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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对于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中央直管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的意见;对于被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具体内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意见,专项报告财政部。对于在2001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在200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详细说明对上年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五、鼓励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以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对于企业当年消化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潜亏挂账,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中可作为客观减少因素。各有关企业集团对此应严格审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逐户分项列表说明消化潜亏项目及对利润表相关指标的影响数额。
  六、中央直管企业申请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并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资产清理,其中按原制度清理出的资产损失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拟按新制度确认的减值准备损失,也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未执行新制度之前,不得列入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清理出的相关资产损失分别列示在“基本情况表”年末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各项目中,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按清理后的账面余额填列。
  七、加强国有酱保值增值材料的审核和分析工作。各中央直管企业应逐项核对所属子公司国有资产客观增、减因素的文件依据和相关凭证材料,对各项客观增、减因素造成的国有权益变动数额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不得将有关项目混列。负责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集团公司以合并口径填报的《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各企业应对2002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凡2002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中央直管企业,应向财政部专项报告。
  八、做好2002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工作。各中央直管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要对200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做出解释和说明;同时对本年度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利润实现与分配等情况进行认真地总结和分析,向财政部提交综合性的财务分析报告。
  九、凡近期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的中央直管企业,在报送200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检查意见或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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