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27日 财预[2002]590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
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的规定,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等4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为便于税收征管、防止收入混库,现将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范围规定如下:
一、关于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和广铁集团。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全部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和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广铁集团包括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广铁集团总部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汇总缴纳和成员企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均属中央收入,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下同)第043101项“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缴库;汇总纳税范围之外的铁路供销企业、工业企业、施工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投资的多种经营企业和工副业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铁路和合资(联营、股份制)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以043109项“其他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048390项“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0484款“联营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
取消048301项“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科目及说明。
二、关于国家邮政
国家邮政是指从事国际(国内)公用邮政业务(包括:函件、包裹、特快专递)、邮政储蓄汇兑、邮政物流业务、报刊发行、机要通讯、集邮以及各种邮政增值业务(如代办、邮购、邮政广告、邮政编码信息、商品购销和出租、邮票印刷业务、邮政经济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等)的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由国家邮政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邮政局汇总缴纳和成员企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执行)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均属中央收入,统一以0433款“国有邮政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汇总纳税范围之外的邮政软件开发、邮政工程规划与施工、邮政器材销售、邮政机械制造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并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以0480款“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等科目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