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集团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汇总本套报表时,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编制本套报表,同时附报所属企业分户数据。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依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件规定要求。
七、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附属非金融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经济实体,应分别编制、汇总和上报企业类、建设单位决算类等报表。
八、金融类报表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金融类报表录入的金额单位为“美元”,记账外币折美元时以2002年12月31日当地银行公布的本位币对美元折算汇率计算,美元折人民币时以200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
九、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做好《2002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上报工作。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各国有银行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汇总报表、数据软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分别报统计评价司、金融司各一份)。各地区于2003年4月20日前应将所辖金融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数据软盘在审核、整理无误的基础上上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上报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本部门、本地区汇总(或合并)的金融类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金融企业主要指标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一式两份,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含汇总和分户数据)一式两份。有境外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还需报境内金融类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及数据软盘一式两份,境外金融类会计报表(以“千美元”为金额单位)及数据软盘一式两份。
(二)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各国有银行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各级金融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要求,做好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各项工作,并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和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客观因素的专项说明及相关凭证材料,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和确认。
(三)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