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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财办库[2003]56号)


  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
  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中央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制定的基本工作流程,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内容及签订方式,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编报方式及要求等具体操作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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