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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事项,其采购资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部国库司或相关中央单位负责,凡因不执行采购合同规定或无故拖延付款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问题
  为有利于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协调与落实,各中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政府采购牵头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资金财务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或者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建立内部政府采购的管理执行机制。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范围,并加以实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确实有困难或近期内难于实施的,可以暂下放到所属单位执行,但要做好采购项目文件备案和统计工作。
  五、关于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是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制定政策规定的依据,也是考核和反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的需要,因此,各中央单位要注意日常采购文件的搜集、记录和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分散采购情况,为年终编报政府采购信息报表打好基础。
  六、关于政府采购报批和备案管理问题
  需要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的工作主要有:
  1.按月或随时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其公告应当在发布前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
  3.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格式(附件1)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其他采购项目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由采购单位事后以采购清单的形式将采购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4.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金额分别达到1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国库改革非试点部门政府采购直接拨付项目,其采购合同及相关采购文件应当在采购完毕后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采购合同,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备案。
  七、关于部门自行组织招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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