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单位、合作伙伴可以联合行文。公司和分公司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向所属单位和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可抄送有关单位。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领导者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条 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单位。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发公司或部门的普通文件,应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文管理”模块拟稿。拟稿人应将有关栏目填写清楚,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实际工作情况。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中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用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括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