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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9日 财建[2002]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以下简称航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航摄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摄经费是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基础测绘任务核定的专门用于实施航摄、遥感影像资料购置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航摄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航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航摄经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航摄经费(其中的管理费除外)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航摄项目按照国家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对航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航摄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确定航摄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2.确定航摄经费总预算;
  3.审批航摄经费具体项目预算;
  4.按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和要求拨付航摄经费;
  5.监督、检查航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国家测绘局
  1.编制航摄经费项目预算;
  2.组织航摄项目的政府采购;
  3.负责航摄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4.监督、检查航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编报航摄经费年度决算。

第三章 航摄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航摄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设立的对申请航摄经费预算的航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和国家测绘局设立的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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