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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制订航摄项目申报文本、航摄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列入航摄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四章 航摄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符合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分区定期更新原则;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较大的项目,需要重新填写“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应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航摄需求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测绘局发布的航摄整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向国家测绘局申报航摄项目;
  (二)国家测绘局对申报的航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家测绘局航摄项目库。
  (三)国家测绘局对进入航摄项目库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后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章 航摄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航摄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航摄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国家测绘局申报的航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国家测绘局后,排序纳入财政部的项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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