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于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章 航摄项目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航摄项目的排序,安排航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国家测绘局的年度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航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航摄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航摄经费(管理费除外)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拨付方式。
第十七条 航摄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国家测绘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航摄项目招投标节余资金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航摄任务。
第七章 经费开支和核算
第十八条 航摄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航摄生产费、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和管理费。
(一)航摄生产费是指为完成航摄任务而委托航摄生产单位实施航摄项目而支出的费用。
(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是指为购置遥感影像资料而支出的费用。
(三)管理费是指为实施航摄项目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项目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评审、制定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政府采购组织工作、成果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与航摄项目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航摄生产费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制定的价格,由招投标方式确定。管理费的开支由国家测绘局向财政部单独申报,财政部核定后列入航摄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航摄合同完成情况及资料验收入库单与项目承担单位结算航摄生产费;国家测绘局所委托的航摄年度计划实施单位负责航摄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管理费外,对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及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航摄项目经费,财政部将不予拨款。航摄经费不得用于与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任务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