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
(2002年11月15日 税委会[2002]1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27个税号的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二、最终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的涉案钢铁产品,按现行适用税率计征关税;对超过规定数量进口的上述产品,在现行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180天)。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具体产品范围、加征关税的时限及加征关税税率见附件1。有关进口税收的计算公式见附件2。
三、以上措施实行全口径管理,即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数量发放采取“先来先领”的方式,由海关实施监控。
四、对原产于向我国出口数量(分税目计算)不超过相应税目进口量3%(按1999-2001年3年平均进口总量计算)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不适用以上措施。
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以上措施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海关部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六、以上措施实施期间,如果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将对实施以上措施的产品范围等做进一步调整。
附件一:
最终保障措施产品范围及加征关税栏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