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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违法违纪、徇私包庇、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知情不报的,应按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上级行根据任职条件聘任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其中,总行聘任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管辖分行聘任辖属行稽核科长,并报总行稽核部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拟聘人选,由上级行稽核部门提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稽核部门考察,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聘任。
  第十三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牢固树立对总行一级法人负责的思想,具有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交行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爱岗敬业,遵守稽核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交通银行的规章制度。掌握金融稽核审计理论及实务。了解交通银行各业务部门职责和业务特点。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监督指挥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从事银行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稽核工作一般3年以上。任派驻行部门副职或相当职务2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人事、党团和工会关系等由上级行委托派驻行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
  上级行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工作考核结果缩短聘用期或解聘,聘用期届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聘用期届满办理解聘手续,并在派驻行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因故不再担任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仍由派驻行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可交流到总行或其他分支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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