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11日 交银办[2002]205号)
各分支行:
为推动和规范全行票据转贴现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总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反馈。
各分支行应根据暂行办法,认真制定或修订本行的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于11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附一:
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交通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票据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分行进行转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转贴现业务由总行综合计划部负责牵头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并会同授信、公司、财会等部门制定、修订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事务。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转贴现业务管理部门。
四、票据转贴现业务实行业务经办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三级审批制度。
五、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交通银行办理转贴现的票据仅限于:
(一)银行承兑汇票;
(二)列入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名单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三)经我行授信信用良好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六、票据转贴现分为票据转入贴现和票据转出贴现。票据转入贴现指转贴现行买入票据融出资金的行为;票据转出贴现指转贴现申请行卖出票据融入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