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资金部门和票据业务经办部门业务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承兑汇票转贴现审批表》上签章确认。
4.计划资金部门将《承兑汇票转贴现审批表》和有关协议,报分管行长审批。经行长同意后签订转贴现协议,并在转贴现协议上加盖行章或合同专用章。
5.会计部门根据分管行长终审签字后的转贴现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汇划资金。
十二、系统内分行之间采用“票据回购”方式办理转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包括转贴现申请受理和审查),原则上按“票据买断”方式进行。但转出贴现行票据可以不办理背书,转入贴现行审查票据后封存,到期后由转出贴现行回购票据,并负责收款。
十三、系统内分行之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不论是买断方式还是回购方式,均应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十四、转出贴现业务由各行计划资金部门根据资金和信贷规模状况提出,经分管行长批准后办理。向金融机构同业转出票据应严格控制。必须转出票据时,应先在系统内进行。
十五、总行对票据转贴现业务纳入同业融资授信管理并实行总量控制。对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按法人实行转贴现总限额管理。对直辖市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最大限额为4亿元;对省会城市商业银行票据转贴现最大限额为2亿元;对地市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票据转贴现的最大限额为1亿元。超过限额必须经总行同意。总行及时公布转贴现限额总量的信息,方便各分支行拓展业务。
十六、管辖、直属分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次办理转贴现总额超过4亿元时,应及时向总行综合计划部备案;辖属行一次办理总额超过1亿元时,应及时向管辖分行计划资金部门备案。
十七、办理转贴现的票据,按照有价证券管理。到异地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必须切实确保票据安全。各行应加强对转贴现业务的管理,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定期核查。
十八、票据转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利息计算按《支付结算核算手续》和《综合业务系统贷款业务处理流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票据回购方式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转贴现票据到期应及时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转贴现银行应立即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十九、票据转贴现业务如发生纠纷,应立即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对手方是金融机构同业的应依法解决,是系统内的报总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