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银办[2002]155号 2002年8月8日)
各分支行: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我行市场拓展能力和竞争力,现将《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行市场竞争力,加大对优质客户和重点项目的营销力度,加强我行出具授信意向性文件的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意向书是指我行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向客户提供授信意向但对我行不形成或有负债、在法律上对我行不具有约束力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条 授信意向书适用于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并积极争取的优质客户和重点项目。
第四条 对我行构成法律责任约束的信贷证明、各类保函及承诺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意见性授信原则上应与我行的资金实力相匹配,防止随意性,注意维护我行的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各行出具授信意向书的权限为总行下达各行的授信审批权限,超授信权限的意向书须逐级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 总行确定的优势行和重点行出具超授信权限的意向书,采用向总行报备方式。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业务部门为出具授信意向书的主办部门,公司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经法律部门和授信部门会签后,由分管行领导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第九条 各行向总行上报授信意向书申请须填报《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申请/报备表》(附件1),并附出具授信意向书申请/报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