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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行申请出具超授信权限意向书的报批材料由管辖、直属分行直接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结果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向送审行发出《交通银行出具授信意向书审批通知书》(附件2)。向总行报备意向书的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和授信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 总行对报备的意向书若有异议,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报备行,报备行应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材料内容

  第十二条 出具意向书的申请/报备报告应包括:
  1.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近三年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2.项目基本概况;
  3.融资的计划用途;
  4.计划还款来源和担保。
  第十三条 授信意向书的基本内容:
  为避免出具的授信意向书因条款不够严谨使本行陷入被动,授信意向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或条款)。
  1.本行的授信须符合《贷款通则》的各项规定;
  2.经我行评估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
  3.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4.项目须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
  5.凡未经总行或分行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审签的意向书,必须申明“本意向书是非法律文件,对签约双方不构成法律上的约束力”;
  6.意向书的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意向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管辖、直属分行应制定相应的专项管理制度,建立专项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总行的专项管理工作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
  第十六条 由于送审材料内容不实或出具构成法律责任的意向书,造成交通银行信誉损害和实际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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