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总行机关信访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交银办[2002]228号 2002年12月4日)
总行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总行机关的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特制定《交通银行总行机关信访工作制度(暂行)》。现将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总行机关信访工作制度(暂行)
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总行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处理原则
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来电、走访等形式向我行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有关承办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信访人要求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答复或作说明,不得刁难和歧视,不得置之不理,敷衍了事,推诿拖延。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协商解决相结合。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禁止将举报等材料传送到被举报人手中。
(五)严以自律,秉公办事,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二、信访范围
客户以私人名义或企事业单位名义,通过来信、来访形式向我行提出批准、建议、要求,或提出申诉、举报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工作机构
总行办公室秘书处为总行机关信访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信访的日常工作,接受信访件,并根据信访具体所涉内容经办或转交总行有关部门、分支行处理。举报信访归口监察室负责;有关业务方面的客户投诉归口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总行各部门、分支行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并配备一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处理信访事项,协调解决涉及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对重要信访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信访工作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