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四条 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已交付运营的线路,要通知原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领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批复。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工程质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