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299号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信贷管理、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包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贷款人是指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