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行应配备专职个人客户经理,负责VIP客户的管理和营销工作,并为VIP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个人金融服务。
第十条 各级行必须为每个VIP客户建立档案,记录客户个人资料和服务信息,不得遗漏。VIP客户档案由个人理财中心集中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各级行必须妥善保管客户档案资料,非依法律规定或客户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或泄露客户的个人资产和账户交易等客户资料。
第三章 VIP卡的管理
第十二条 VIP卡由总行统一设计制作,包括总行级VIP卡和分行级VIP卡两种。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行发展VIP客户的实际需要,向总行提交书面订购申请。各分行已经发行的VIP卡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但要逐步用总行统一制作的VIP卡予以替换。
第十三条 VIP卡卡号共计8位,前两位为我行38个一级分行的字母缩写(采用我行0A系统的规范);第三位为数字,0表示总行级VIP客户(卡面为金色),1表示分行级VIP客户(卡面为银色);第四到第八位为从00001到99999的顺序号。
第十四条 各行可根据VIP标准筛选出目标客户,主动联系客户,发放VIP卡,并协助客户如实填写《VIP客户登记表》,收集客户资料。
第十五条 各行应严格管理,按章操作,维护VIP卡的形象,严格禁止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VIP卡。
第十六条 VIP卡的有效期为两年,过期作废。VIP卡到期后,重新验证客户资格,对符合VIP标准的客户重新换发新的VIP卡。
第十七条 VIP卡仅限客户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他人,使用时需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客户遗失VIP卡,可视情况给予补发新卡。
第十八条 VIP客户在VIP卡有效期内,发生恶意透支、拖欠贷款及其他有损于我行利益的行为,我行有权取消其VIP客户资格,并停止为其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 VIP卡不得作为客户身份证件使用,不得因客户持有VIP卡而违反有关业务规定为客户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