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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的通知

  第十九条 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现金交款回单。
  第二十条 收入现金,当面点清,一笔一清;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收妥后,登记“现金收付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收入现金发现假币时,须由双人当面予以收缴,加盖有统一编号和“假币”字样的戳记,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
  收入本、外币现钞时,除鉴别真伪外还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
  第二十二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应审查付款凭证要素,在凭证正面加盖经办员名章及“现金讫章”,登记“现金收付清单”,按凭证金额配款,当面点交。
  大额现金必须换人复核。
  第二十三条 整点现金应做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整点人民币应按百张(硬币伍拾或壹佰枚)为把(卷),拾把(卷)为捆。成捆纸币(硬币)须双十字形捆扎(封装)并加贴封签。整点外币应按相同币种、相同面额正面、正置、平整打开,每壹佰张为一把,每拾把为一捆。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兑换业务必须先兑入,后兑出。
  残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标准兑换,半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应当面在残损币上加盖“半额”戳记。
  残损外币不予兑换,可为客户办理托收。
  第二十五条 中午停止营业账实核对后,应登记备查,现金、实物须入库(保险柜)保管。
  营业终了应及时清点尾箱现金,登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并与会计部门核签无误后,将现金、实物入库保管。

第四章 调拨业务

  第二十六条 现金调拨业务是指中心金库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中心金库与分金库之间、中心金库(分金库)与系统内各营业机构之间的现金往来业务以及委托行、承运行、境外接送钞行之间的外币现钞运送。
  第二十七条 现金调拨业务必须由两名解款员办理,必须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
  第二十八条 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监视器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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