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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6日 建总发[20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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