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为加强票据转卖业务的风险管理,在福费廷业务开办之初,凡涉及票据转卖业务,由总行结算部统一报价集中处理。
八、转买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各分行可提供相关的信息。
九、由于客户要求出具承诺函的业务较少,且我行因此而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在
《办法》中取消了承诺函的相关规定。如客户有此需求,分行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十、为保障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收益,同时也为降低福费廷业务风险,若客户申请的融资期限低于20天,则其利率及费率按照20天计算。
十一、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由会计部另行发文规定。
十二、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利率及费率,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规定。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略)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又称买断,是建设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