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
(一)自营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二)转卖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建设银行将汇票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三)转买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建设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建设银行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福费廷业务币种限于美元、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币等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设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额度的审核及扣减。
(一)自营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分行在办理每笔自营业务前必须向总行结算部申请使用金融机构额度,经办行应通过一级分行向总行结算部申请金融机构额度。
如承兑行为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包括海外分支机构),不用向总行申请金融机构额度,但需向总行结算部备案。
(二)转卖业务不占用金融机构额度及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
(三)转买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
第六条 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福费廷业务合作的相关协议。
(一)办理转卖业务,经办行需逐笔上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审查合格后,上报总行,总行结算部负责与合作行联系,并确定买入行。
(二)转买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
第七条 福费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结算部。
第八条 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际结算部门对信用证的有效性及票据承兑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一级分行负责所属分支机构福费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